財團法人林天祐醫學研究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81年9月10日訂定
93.4.23第四屆第四次董監事會議第1次修訂
103.2.15第七屆第八次董監事會議第2次修訂
108.9.24第九屆第七次董監事會議第3次修訂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林天祐醫學研究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協助推廣與消化系疾病(包含肝、膽、胰及消化道)相關之研究與醫療為目的,辦理下列業務:
一、 贊助與消化系疾病有關之基礎與臨床之研究費用。
二、 贊助國內、外與消化系疾病有關之醫療學術活動及其他相關活動。
三、 設置肝癌醫學研究講座。
四、 其它與本會創立宗旨有關之公益性事務贊助或獎勵事項。
第三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七號(台大醫院),並得視業務需要,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四條  本會由陳楷模等人,捐助新台幣壹仟萬元整為設立基金。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基金會之運作以捐款及基金孳息為原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動用基金。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二項當然解任情事者,由本會通知衛生福利部,或逕由衛生福利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七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 董事、監察人之改選及解任。
三、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 執行長、副執行長(或職務相當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
五、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六、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七、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 本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 合併之擬議。
十一、 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八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任期四年,由董事會選聘之,為無給職。
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本會通知衛生福利部,或逕由衛生福利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監察人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條  本會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其職權如下:
一、 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 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 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章程執行事務。
四、 其他依法令規定有關監察人之職權。
第十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衛生福利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會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普通決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其特別決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較高之規定外,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後,始得行之。但第五款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得依前項普通決議辦理:
一、 本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 基金之動用。
三、 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 合併之擬議。
七、 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在會議通知中載明,並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衛生福利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二條  董事、監察人及執行長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知有利益衝突者,除為必要之說明外,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討論及表決,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及執行長得因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董事、監察人或執行長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經利害關係人舉發並調查屬實者,應由董事會決議命其迴避。
第一項規定於董事長之選舉及董事之改選時,不適用之。
第十三條  本會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並應建立會計制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第十四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章程訂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除零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 存放金融機構。
二、 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 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 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 其他經衛生福利部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訂定得投資之項目。
第十五條  本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審定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衛生福利部備查。前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
本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審定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第十六條  本會因情事變更,得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第十七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經衛生福利部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本會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該部指定之機關、法人或團體所有,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
第十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衛生福利部許可,並依法令所定程序完成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財團法人林天祐醫學研究基金會 第10屆董事名冊

任期:109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董事長: 李伯皇
董事: 田郁文、何明志、林明燦、胡瑞恒、高嘉宏、陳炯年、黃燦龍、葉顯堂
監察人: 李浩銑、陳敏夫、黃清水

 註:以上董事相互間,皆無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註:以上監事相互間,皆無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